关于印发《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4:34 445 人看过

发文单位:常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辖市、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常州市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

第六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常州市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5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1至3级地段3元/m2,4至6级地段2.6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1至3级地段1.2元/m2,4至6级地段1.0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土地等级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中确定的土地等级划分。各辖市及武进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房产为主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招投标标书工本费按常价房[2003]423号文件执行。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市场相关文章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市住宅及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视面向城乡消费,推动住宅业现代化,搞活繁荣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各县可参照该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办法。(二)抚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荆公路街道办事处、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钟岭街道办事处、抚北镇、孝桥镇等辖区内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交易管理。(三)本暂行办法中的二级市场是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2023-06-10
    28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
    2023-06-08
    17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
    2023-04-22
    2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驻肥部队、大专院校:现将《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二○○○年九月六日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0〕3号文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集贸市场及其餐饮摊群点和合肥市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第三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主管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区(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区〈镇〉市容委)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第四条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023-06-10
    28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精神,本局制定了《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反映。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精神,本局制定了《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反映。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空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运作,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制度,确保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提高网络信息的公信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网上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包括空缺岗位信息(简称"空岗信息")和求职
    2023-06-09
    126人看过
  • 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和登记代理、土地信息查询等中介业务综合服务性的市区唯一场所。第六条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土地交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审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地块和方式;(三)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注意从紧掌握;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文号:深交规[2007]1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费者。第
    2023-06-07
    435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住房消费,使房地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第三条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第四条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第五条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第六条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
    2023-04-22
    199人看过
  • 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04]3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1日颁布2004年9月1日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十一日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下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用事业性收费,是指由受益人缴纳,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和设施建设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费按现行标准和渠道收取。第三条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
    2023-06-05
    48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昌州政办发03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鲜牛奶挤取和生鲜牛奶的收购和销售。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州畜牧局是自治州奶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生产
    2023-06-07
    31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评选范围第四章申报办法第五章工程考核第六章工程评审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表:1、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略)3、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汇总表(略)4、常州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略)二○○四年九月六日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促进施工企业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使建筑工地成为城市文明的“窗口”,进一步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自愿申报,每半
    2023-06-10
    73人看过
  • 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00五年二月六日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实行次票制。第三条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路桥公司
    2023-06-08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市场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印发《常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有什么新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5
      职工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工伤康复:(一)工伤治疗期间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二)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
    • 关于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岳阳市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通知第五十四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首先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因发生水、电、气事故,确需紧急抢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可先行抢修,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