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辖市、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常州市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
第六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常州市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5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1至3级地段3元/m2,4至6级地段2.6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1至3级地段1.2元/m2,4至6级地段1.0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土地等级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中确定的土地等级划分。各辖市及武进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房产为主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招投标标书工本费按常价房[2003]423号文件执行。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
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3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82人看过
-
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35人看过
-
印发关于我市土地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8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27人看过
-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41人看过
土地市场是指土地交易的场所和机制,包括土地供应、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土地交易等环节的市场体系。 土地市场是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重要机制,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也涉及到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政策和... 更多>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印发《常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有什么新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5职工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工伤康复:(一)工伤治疗期间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二)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
-
关于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岳阳市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通知第五十四条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首先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因发生水、电、气事故,确需紧急抢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可先行抢修,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