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证明是什么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锥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
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18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
医学出生证明怎么办理
238人看过
-
怎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53人看过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理
468人看过
-
医学出生证明怎么办
497人看过
-
针对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理
497人看过
-
生育证明怎么办理
93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怎么办理生育医学证明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8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
-
生育医学证明应该怎么办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1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
-
生育医学证明在哪能办理?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51、《生育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儿童出生医院办理。产妇和孩子出院时,医院会主动办理这两个证明。《生育医学证明》是产妇顺产、难产等生产状况的证明。有些医院不提供生育医学证明,可以用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总结代替。
-
生育医学证明怎么开?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8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
-
生育医学证明怎么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30生育医学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