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否属于特殊程序?,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又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分别审理。
适用法律的特别程序规定
(1)。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宣告失踪人员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审民事诉讼。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立。指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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