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产生量刑上有哪些不合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52:31 414 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来决定对犯罪分子施以何种刑罚。”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和前提,畸轻与畸重的量刑不仅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有损于刑法目的及各项机能的实现。

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直接而明确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对共同犯罪人按地位作用分类法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以便合理地对共同犯罪人量刑。但是,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导致一些本应按共同犯罪处理的案件,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或者说导致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缺失,使得某些“共同犯罪人”应当按照某些法定情节进行量刑而按单独犯罪却无法进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面分述之。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主犯”时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必将日趋增多。如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组织、胁迫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按单独犯罪加以处罚,还是按“从犯”或“胁从犯”加以处罚?如按“从犯”或“胁从犯”处罚,理论依据是什么?如按单独犯罪加以处罚,“从犯”或“胁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又如何在量刑中加以体现?

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之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并不一定就是主犯,甚至有可能出现无刑事责任之人为“主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从犯”或“胁从犯”的情况。而对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只能按单独实行犯的法定刑量刑且行为人并不享有“胁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显然与我国《刑法》第61条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从犯”、“胁从犯”时

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组织、指挥一批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成立“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要求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其实施“犯罪”,如成年人甲组织一批11周岁到15周岁的流浪儿成立盗窃犯罪集团,按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对甲能否适用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之规定?如不能,如何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量刑则成为问题。

(三)对某些案件中的行为人不能适用加重情节

有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伙同申某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某村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奸,后因被害人亲属报案,李某被抓获。对于被告人李某能否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意见不一。按照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李某与申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为此,李某的行为属于单独犯罪。既然李某为单独犯罪,也就谈不上“两人以上轮奸的”,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李某进行量刑。但从本质上说,轮奸在于“在一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的”,至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影响对轮奸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立法规定轮奸这一量刑情节,表明立法者认为轮奸比单独实施的强奸犯罪更为严重,对被害人的危害更大。如坚持“轮奸”的行为人必须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参与轮奸的人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要件,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为此,即使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要客观上有轮奸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依此解说,对李某适用了轮奸的加重情节。法院将行为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阶段予以考察,对李某适用轮奸的法定加重量刑情节无疑是正确的。如此看来,似乎有必要对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反思。刑法规范应通过个案事实衍生出规范适用的经验规则。刑法理论更应当通过实践获得新的发展。不妨认为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与申某某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只是此处的“共同犯罪”不同于传统理论的“共同犯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构建
    一、研究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一)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在许多生产、经营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疏漏,都将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新闻媒体经常报导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食品安全卫生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监管部门、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导致的。依单个过失分别处罚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有相互分工、协作、依赖关系的行为人,适用共同过失犯罪的有关理论。追究共同过失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他们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二)符合现代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趋势近一百年,是西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高度发展的一百年,同时也是西方过失犯罪理论日益受到重视、有诸多
    2023-06-12
    139人看过
  • 我国传统房地产理论的几大误区
    我国实施住房商品化较晚,对住房这一特殊商品的特性认识还不足,房地产理论也不尽完善,传统的房地产理论还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已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误区之一:住房具有保值和增值功能传统房地产理论认为,住房建设必须依附于土地,而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升值潜力,因此住房具有保值和增值功能。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首先,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或与住户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户如想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则必须重新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土地增值对广大住户来说影响不大。对住房的保值和增值作用并不明显。其次,由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土地的稀缺性已因高层建筑带来的大容积率而有所缓解。再次,由于人们居住观念的改变,对住房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住房更
    2023-06-10
    457人看过
  • 共同犯罪论文
    共同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一)“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王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王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的中午十二时许,王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王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王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回想八十年代上中学的我们,简直无法想象。我们那时能吃好、穿好已
    2023-06-03
    238人看过
  • 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有哪些不同
    说到共犯,很多人自然而然的会想到共同犯罪。但严格来说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其实还是不太一样的,虽然大多数时候我们在口语上认为二者是同一个意思。那到底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有哪些不同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我国刑法总则
    2023-04-28
    245人看过
  • 新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有什么不同
    1、两者所相适应的经济形态不同。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新型金融只能存在于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2、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3、违法结构模式不同。传统金融犯罪大多属于自然犯,也即其犯罪之恶是人们通过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就可以评价的;而新型的金融犯罪其违法行为并不是通过其自身行为本身所体现出来或所具有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具有的。4、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
    2023-05-01
    300人看过
  • 传销能否存在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一、传销能否存在共同犯罪传销活动是可以存在共同犯罪的,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就会构成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对于教唆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4、对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
    2023-06-17
    225人看过
  • 共同犯罪分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的分类可以分为两类。任意共犯:一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人共同实施。如盗窃罪,一人可以实施,二人三人也可以共同实施。必要的共同犯罪:由两人共同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比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重婚罪。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帮助犯、教唆犯和实施犯。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是:1.任意共同犯罪,以及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的共同犯罪,以及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复杂共同犯罪,以及简单共同犯罪;4.特殊共同犯罪,以及一般共同犯罪。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3-07-11
    251人看过
  • 传统财务管理的模式有哪些
    集团企业如何突破财务控制的窘境,在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下,很难有所突破。利用信息技术,构建集中式的财务管理模式,统一集团财务政策、搭建按需“控制”的柔性财务控制体系,则可以使集团企业的财务控制能够做到收放自如,游刃有余,不但给下属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而且集团公司能够对下属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规避财务风险,实现集团的规模效应。按照传统的定义,财务控制是指“财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通俗地讲,集团财务监控对分子公司而言就是“允许各自为战,不许各自为政”,对集团来说就是避免“集而不团”现象的发生。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分为“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针对不同股权性质的下属企业控制程度又各有不同。一、"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在“集权”
    2023-06-12
    486人看过
  •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在
    2023-06-07
    402人看过
  • 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共同犯罪量刑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二、主、从犯的量刑;三、程序部分。有些共犯不能按共同处理,立法单独将共犯行为规定为罪的。一、走私罪主犯与从犯判刑之间的区别走私罪主犯与从犯判刑之间的区别:1、从犯比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刑事责任,而非比主犯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若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相同,甚至更轻;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若主犯有数罪,从犯一罪,从犯只能比较与主犯共犯一罪的处罚;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根据与主犯共同参与犯罪的犯罪事实和主犯处以的刑罚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和刑罚应当排除在比较范围之外。二、三人一起运输毒品罪构成共同犯罪吗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2023-02-14
    176人看过
  • 传销犯罪上下线是否共同犯罪
    一、传销犯罪上下线是否共同犯罪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传销犯罪上下线的交易的,应该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共同犯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
    2023-06-02
    306人看过
  •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量刑区别有哪些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教唆犯成立的要件1、主体要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
    2023-03-24
    486人看过
  • 如何量刑共同犯罪从犯
    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共同犯罪从犯的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从犯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则必须是《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从犯的客体
    2023-04-07
    135人看过
  •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合理吗
    一、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聚众斗殴罪是否有主从犯之分1、从理论上来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是相对从犯而言的。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
    2023-03-29
    3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哪些生产假药的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1
      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不是不论有哪些犯罪构成要件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
    • 传播谣言的共同犯罪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7-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解释》第八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
    • 论金融犯罪量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07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
    • 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29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他是指二人以上经共同策划,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认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两个以上的法人 3、一个以上的自然人和一个以上的法人。 共同犯罪的特征有以下二点: 第一,共同犯罪人主观认识上的一致性,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要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可以完成的,而要与他人共同配合才能实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