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再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者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同时,又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其企盼“消失”中止执行情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解除其疲于奔命而又实现债权无望之苦;还因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而无增加费用之忧。
二是增强市场风险意识。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当事人经商之风险所在,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了其债权难以实现的苦果。但长期以来,却在债权人实现不了债权时,责怪执行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现在由债权凭证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虽承担着经商风险的压力,但仍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增强自救的责任和能力。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三万余人,过去平均每年执行结案250万件,其中中止执行的约占20%,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积案如山,执行法院不堪重负。现将这其中大部分案件作制发债权凭证处理,可使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以集中力量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以利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公力救助的效能作用。
四是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
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确定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为制发债权凭证的条件之一,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又张扬了当事人主义;而债权人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成为重要司法活动后,可能导致私证债权凭证也作为执行依据成为现实。这必在新的理念下,引导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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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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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保全制度的好处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一、合同债权保全制度有何好处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债的关系发生以后,一旦债务人欠下大笔债务,而将财产非法转让给他人,或者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取得一定的财产而故意不取得的情况下,假如没有合同保全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逃避债务、侵害自己的权利,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所以,尽管债的相对性规则是债法中的重要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一个时期以来实践中严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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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2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转让执行后,根据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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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具体的规定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若因客观原因,经强制执行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径行裁定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种种原因,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则随之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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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是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51、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有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等。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的书面凭证的制度。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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