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工人、雇主和社会保险机构;从纠纷内容来看,可分为待遇纠纷、支付纠纷和分配纠纷;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它不仅涉及雇主与工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还涉及社会保险机构与雇主之间的公法关系。因此,社会保障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需要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纳入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争议。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补充社会保险的纠纷,包括要求全额补充缴费引发的纠纷,即社会保险缴费纠纷。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社会保险,导致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医疗待遇等损失,即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三是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缴费金额纠纷,即在实践中的社会保险缴费纠纷,地方党委,法院基本按照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要求(第二次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企业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纠纷的答复"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均视为劳动争议。)第一、三类案件在实践中基本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地方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和分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司法权不应涉及社会保险的征缴和分配。否则就有司法干预行政的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第一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申报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根据《社会保险行政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未整体提供“三险”,且员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应上报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员工对社保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当报社会保障中心核实,法院不予受理;社会保险引起的其他争议应由法院受理。)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使其不同于雇主根据协议对工人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关于未足额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规定的限制:
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会保险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款之日起每天处以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也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作出社会保险费拨付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拨付社会保险费。如果雇主账户余额低于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如果雇主未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社会保险费收取机构可要求雇主提供担保并签署延期支付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应付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并用拍卖所得抵减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法律的实施而决定维持既有权利和义务的纠纷,法规和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争议
二。员工的招聘、雇用、调动和解雇纠纷
III.劳动报酬纠纷IV.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纠纷
v。劳动保护纠纷
VI.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纠纷
VII。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纠纷
VIII。员工奖惩纠纷
IX.员工与劳动福利纠纷
X。与相关部门在计算员工工龄时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争议
劳动争议解决的必要程序是劳动仲裁。如果您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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