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住宅权属经营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4:49 498 人看过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锡政发[1999]137号

发布日期:1999-5-12

执行日期:1999-5-12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有直管住宅是国有资产。为了防止国有直管住宅权属不明,租金流失,失修失养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理顺国有直管住宅的产权关系,切实加强国有住宅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国有直管住宅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晰产权,切实加强直管住宅的权属管理

(一)国有直管住宅的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直管住宅:

1.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

2.房管部门依法接收、接管、调拨取得的住宅;

3.建造成本进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宅;

4.购房人放弃产权移交给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住房;

5.单位购买商品房后或单位自建住房分配后以及企业改制转制改革中未纳入企业资产的公有住房,同意放弃产权的,归政府所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政府所有的其它住房。

(二)国有直管住宅的登记

凡属国有直管住宅,由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权监理处)直接代为登记。产权监理处依据国家统一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政策、业务技术标准和权属审查程序,依法确认产权,明确权属登记号,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凡属于国有直管住宅的房产,由市房管局向各管理单位(已由房管部门管理的除外)发放产权移交通知书,并抄送各区房管局。

2.各区房管局根据产权移交通知书与辖区内原管理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

3.市房管局根据签订的协议书发放接管通知书。

4.各区房管局接通知后,1个月内到产权监理处进行确权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证:

(1)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接管通知书;

(2)房屋移交清册;

(3)已申报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交回房屋权属证书;

(4)无锡市直管住宅房屋移交协议书。

(三)无人管理房产属地接管

无人管理的房屋,由各区房管局负责查明产权单位。经查房屋产权属市政府的,直接由所在区房管局接管;查明房屋产权属单位的由区房管局通知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未能查明产权单位的经公告1个月后无人主张产权的,由区房管局接管。产权单位放弃产权的,向区房管局递交放弃房屋产权书,由所在区房管局接管,纳入国有直管住宅管理。对于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和一些没有能力管房的单位自管房,经其主管局同意可交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属地接管。

(四)直管住宅的权属实行动态管理

国有直管住宅权属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业务联系制度。国有直管住宅权属发生转移、变更、他项权利、注销等变动时,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产权监理处直接办理。国有直管住宅发生数量增减、用途改变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房产权属、用途更改。国有直管住宅权属登记的资料,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产权监理处按房地产档案要求管理。

二、属地管理,切实加强直管住宅的经营管理

(一)直接由区房管局租赁经营

国有直管住宅,由市房管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经营管理权,委托各区房管局实行经营管理,由所在地房管所直接与住户签订租赁合约,经区房管局登记备案并鉴证后生效。对于各区房管局原经营管理的直管住宅跨区管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调整。

(二)委托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成片住宅小区中的直管公房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由区房管局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现由各开发公司管理的直管住宅,全部交辖区内区房管局接管,由房管所直接与住户签订租赁合约,并由房管所按租赁管理政策直接进行管理。企业破产或经市房管局调查确认没有能力管理的单位住宅,由区房管局无条件进行接管。

(三)切实加强租金管理

国有直管住宅的租金收入,属国有资产。租金由各区房管局收取,建立专用帐户。租金收入按维修费、管理费、其它用途等顺序使用。对于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直管住宅租金,扣除经区房管局审核后的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其它接管房屋的维修等管理。每年由市房管局监督审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房屋维修管理

直管公房在租赁期间,各区房管局要负责进行修缮、养护,保证承租人住用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特别要加强零星危旧房的维修,加大中修、大修力度,消除房屋危险。要加大住房装修管理力度,确保住房结构安全。

三、明确责任,确保国有直管住宅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市、区二级房管部门要把直管住宅的权属经营管理工作作为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抓好房管队伍培训工作,房管员须持证上岗。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建设部、省、市等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直管住宅的确权工作,凡瞒报直管住宅,占有国有资产,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今后各开发经营单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都应按本通知精神,移交接管。三市(县)可按本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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