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客观记录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文字资料,也是判定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分析以及治疗措施是否正确的重要书证,因此法律规定医院的故意添加、伪造病案行为,应推定医院对患者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近日,徐州睢宁法院审结一起病人状告卫生院出医疗事故的案件,卫生院私改病历并存在过错,被判承担80%责任。
王美芬(化名)因患子宫肌瘤,2008年4月到睢宁一家卫生院住院并实施手术。一周后王美芬出院,出院后不久她感觉左腿疼痛,又到该卫生院检查。这次,王美芬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由于医疗条件受限,当天卫生院把王美芬转到睢宁市一家大型医院治疗。同年5月,王美芬在治疗期间发生两次右下肢静脉完全性栓塞。王美芬在大型医院住院治疗45天才出院,总共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王美芬认为,是卫生院的医疗事故造成自己现在的状况,于同年6月向睢宁县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5月,睢宁县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同时函告徐州市医学会,该次鉴定以王美芬手中持有的病历材料为依据,若其手中持有的病历材料不足以做出鉴定结论,以卫生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为补充进行鉴定。
在这次鉴定过程中,王美芬坚持不能以卫生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从而导致鉴定终止。王美芬拒绝鉴定的理由是:病案材料封存时双方应在场而自己既未被通知也未在场;其次,卫生院既然手术后能在《手术同意书》上任意添加内容,则很有可能篡改、添加所有病历材料。王美芬以此为由,坚决否认卫生院提供的所有病历材料的真实性。
经法院查明,卫生院在王美芬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后,在王美芬的《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一条注意事项,内容为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同时也查明,该医疗纠纷发生后,王美芬的住院病历在卫生院持续存放一月余,该病历没有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纠纷发生后,卫生院没及时对王美芬的住院病历进行封存,而且对病历内容进行故意添加,过错是明显的;由于卫生院未提供准确的病历资料,鉴定部门也就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故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在卫生院;由于卫生院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与王美芬下肢静脉栓塞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王美芬的下肢静脉栓塞有因果关系,卫生院应当对王美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睢宁县卫生院,赔偿王美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驳回王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讯祝杰汤孙宁石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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