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广告法违禁词合集
根据我国的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中禁止使用的词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标题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如竟、胆敢等词汇,这些词汇因具有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而被禁止使用。
2.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也是广告法规制的重点,例如在教育类和房产类广告中,禁止使用资深教师、唯一等词汇,以防止误导消费者或产生不公平竞争。
3.社会生活类禁用广告词,如疗效最佳、根治、亲自、巨星、天王等词汇,这些词汇往往涉及过度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因此被明确禁止在广告中使用。
二、违禁词类别解析
广告法禁用词汇的类别多样,主要包括标题通用类、行业通用类以及社会生活类。
这些禁用词汇的设定,是为了防止广告中的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标题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如竟、胆敢等,这些词汇往往具有夸大其词的效果,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能产生误解。因此,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这类词汇。
2.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则主要针对特定行业,如教育类和房产类。
(1)在教育类广告中,禁止使用资深教师、唯一等词汇,以防止误导消费者或产生不公平竞争。
(2)在房产类广告中,也有一些特定的禁用词汇,如最佳位置、唯一豪宅等,以防止过度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社会生活类禁用广告词主要涉及日常生活用品和服务,如疗效最佳、根治等词汇,这些词汇往往涉及医疗、药品等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领域,因此被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
三、广告法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2)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一规定确保了涉及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2.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的依据和程序。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
这些职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这一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主动地履行广告监管职责,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总之,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广告从业者和社会公众,我们应当遵守广告法规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正、透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了解广告法违禁词,合规发布广告,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n(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n(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n(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n(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n(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n(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n(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n(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n(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n(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n(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n(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n(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n(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n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n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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