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是被告杨某房屋的承租人,杨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第三人没有通知原告,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起,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安福苑的房屋。原租期届满后,双方于2009年3月13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租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2009年5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承租的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卖予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该房屋前未通知原告,在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询问原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告亦从未做出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故起诉,要求宣告被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5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在承租房屋的时间中没有提出过要购买此房,承租合同里也没有说有优先购买权,被告在卖房的时候原告不在家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杨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安福苑的房屋出租给刘秀知居住。2009年3月13日,杨某与刘某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杨某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刘某,仅做住房使用,租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月租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一次性交纳了6个月的房屋租金。2009年5月11日,在北京恒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持下,杨某委托孔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杨某将上述房屋卖给吴某,价格为595000元;吴某于过户之日将购房首付款255000元一次存入杨某账户,同时办理贷款审批、产权过户手续,交房日期定于收到全款之日。当日,吴某按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定金10000元,由北京恒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保管。2009年6月,北京恒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定金返还给吴某,杨某与吴某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亦未交纳购房款。刘某现仍承租上述房屋,杨某出卖该房屋时,未通知刘某。
庭审中,刘某表示因自己已在上述房屋中居住三年之久,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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