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什么时间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8:24:04 116 人看过

一、玉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二、玉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玉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部分修订,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部分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部分修正)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0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0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对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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