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候*琪、李*玖、朱*鸿合伙组建**化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允许的,非前置许可的化工产业投资和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成立后,在未进行环境评价和取得相关环保、安监证照,年产量达不到4.4万吨属关停企业,化验室的检测设备和能力极为有限,化验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检测资质、废水沉淀池和防污水渠一直存在泄漏等情况下,于2006年12月22日点火开工,组织生产。2007年7月4日,公司由被告人李*玖承包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成在公司负总责,掌管公司的财务;被告人向*周履行厂长职务;被告人张*锦负责生产、排污等工作。辰溪县环保局多次到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要求公司整改,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但该公司未进行整改,仍组织生产。2007年11月4日,排污渠发生塌陷,当时有污水流入地下。**公司在未修复塌陷的排污渠的情况下,仍照常生产,照常排污,直至11月7日才停产修复塌陷的排污渠。2007年12月初,**公司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擅自改变原材料,分批从广西钦州、柳州两地购进硫铁矿38个车皮,2300余吨。该批硫铁矿生产厂家未附化验单。**公司的化验室,对矿石的检测,只能检测含硫量和含水份情况,对矿石的其他元素不具备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对废水的检测,只能检测二氧化硫的含量,对废水的其他有害物质不具备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从广西购进的硫铁矿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堵塞管道,并伴有白色浆糊。出现这一异常情况,**公司未停产化验,只是生产时多放石灰,直至将购进的原材料生产完毕。对生产该批硫铁矿排放的废水,**公司亦未进行化验。由于**公司的废水沉淀池、排污渠等多处泄漏,致使该批硫铁矿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外泄,渗入地下。2008年1月16日,经市、县环境监测站采样,怀化岩土矿产测试所检验,从广西购进的硫铁矿采样的矿粉砷含量达4.21%。经怀化市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2008年1月12日、13日、14日、15日该公司总排污口排放废水砷浓度分别为224.6mg/L(未停产)、26.12mg/L、41.8mg/L、7mg/L(均已停产),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Ⅰ级标准(标准≤0.5mg/L)。2008年1月17日、19日,分别对桠杉坡1号井和温水尾坎下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含砷浓度分别为6.95mg/L、4.11mg/L,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标准≤0.01mg/L)。辰溪县板桥乡塘里村、辰溪县孝坪煤矿的居民长期饮用桠杉坡一号井矿井水,辰溪县板桥乡中溪村居民长期饮用杉木溪矿井水,自2008年1月先后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口渴、恶心、四肢乏力等症状并入院治疗。经卫生部门专家组鉴定,结合患者流行病史、临床症状和尿砷检查,确认有90人为砷中毒。中毒事件发生后,2008年1月16日,怀化市环保局做出了《关于辰溪县板桥乡地下水受污染导致村民砷中毒事件污染源确认报告》,其分析结论为,**公司自2007年12月2日至2008年1月9日期间,从柳州市分批购入硫铁矿用于生产,经监测化验,样品矿粉的砷含量达4.21%。**公司既未对购入矿石砷含量进行分析化验,也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任由大量含砷废水排入外环境。经取样监测,**公司总排污口排放废水砷浓度超过《废水综合排放标准》Ⅰ级标准。含砷废水通过排污渠道地质塌陷区裂缝进入地下水系,导致本次砷中毒事件发生。辰溪县公安局委托湖南地勘局407队等专家组鉴定,其分析结论为:从大量实验证明本次急性砷中毒事故,是村民饮用水源被砷元素污染所致,并确认污染源是硫酸厂非法排放含砷元素严重超标的废水。由于区内断层发育,相互切割或相交,各断层破碎带之间构成了网络状连通性十分良好的地下水通道,使其他地下水水力联系十分密切,形成同一个统一完整的含水体。当该区地下水被污染后,如抽出地面做生活饮用水,就会引起中毒。一旦区内某处抽排地下水,周围被污染的地下水就会向该抽水点补给。充分资料说明,**公司的废水排放与发漏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有十分密切的水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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