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征地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出现的政府与社会的冲突比比皆是,在政府与社会两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一直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而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就是针对于这样一个热点问题而专门出台的政府文件,那么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附则
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建设依法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征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政府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和接受安置,按时交付土地。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并以此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用人均耕地0.3(含0.3)亩以下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人均耕地0.3至0.8(含0.8)亩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征用人均耕地0.8亩以上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7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第七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用人均耕地0.6(含0.6)亩以下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征用人均耕地0.6至1(含1)亩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
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第八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九条地上建筑物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有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权来源,其补偿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房屋按墙体外线包围面积计算;
(二)凹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挑阳台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无墙房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下列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一条征地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其所有权人领取补偿费后由户主在规定期限拆除。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下列人员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一)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
(二)服役期满回原籍的义务兵;
(三)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
(五)依法收养和随婚迁入人员。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后粮食社的人均耕地不足0.4(含0.4)亩,蔬菜社的人均耕地不足0.3(含0.3)亩,按人地比例计算农转非安置人员数。
第十六条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农转非劳动力人员(18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除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因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愿意按现行用工制度接收,并且被安置人员自愿接受安置以外,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的,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将安置费拨付给接收安置单位。
第十八条农转非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费标准为每人10000至15000元。自谋职业费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其他农转非人员安置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发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以本地区最低月生活保障费计发,累计最高限为1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
(二)60周岁以上男性和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实行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2000元养老金。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实行托养或交由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另外每人一次性发500至1000元的困难补助费。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实行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方式解决,从严控制自建。具体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据实确定。
第二十一条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需实行统建住房的,由土地统征机构按规划要求,征求农转非被安置人员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员购买统建房,其购房价格以同区域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准,购房面积按每人25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户农业人员实行自建房安置。自建房鼓励建中心村和向小城镇集中。
自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农民宅基地规定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户户口及人员核定一律以冻结户口迁移时间为准。下列情况按一户计算宅基地面积:
(一)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的随子女计算户口人数;无子女的,夫妻合并计算户口人数;
(二)18周岁(含)以下子女,父母(或者一方)在世的与父母(或者一方)计算户口人数;
(三)属劳动力年龄段的单独立户的夫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多子女且有一个以上子女属于劳动力正常分户后,夫妻一方随劳动力子女户口的除外)合并计算户口人数;
(四)服现役的义务兵随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计算户口人数;
(五)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随直系亲属或者配偶计算户口人数。
第二十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进行住房安置时,下列直系家庭成员可进行住房安置:
(一)以前因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
(二)户口迁回原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的;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和劳教的;
(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六)冻结户口迁移前已出生的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落实住房安置期间已完清计划生育手续的;
(七)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除后,住房未落实的拆迁户发给每人每月60元寄住费,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户一次性发给2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攀枝花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攀府发[1992]86号)同时废止。
通过文件可以看出,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基本涵盖了征地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冲突与矛盾,包括资金补偿问题、住房安置问题和人口安置问题等,这也成为了解决当地征地补偿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而这份政策性文件无疑对于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市属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七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后,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包括:征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步骤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支付属于被征地村民的有关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征用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和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以该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按该土地经依法批准的用途进行补偿。擅自改变用途的只按原经批准的用途补偿。未进行种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征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地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应首先考虑被占地户和被拆迁户。
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不含耕地0.4亩、菜地0.3亩]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第二十三条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的一半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
第二十四条征地后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除劳动力外)的安置费用不得低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年产值的四倍。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第四章征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七条征地后有农转非人员的,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应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包括就业、住房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征地后没有农转非人员,多余的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组织管理和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征地后对每个农转非劳动力(即18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村民)的安置费若低于6000至10000元,由征地单位补足到该标准,可一次性支付给自谋职业的被安置人员。有单位愿意接收安置且农转非劳动力愿意接受安置也可按此标准拨付给安置劳动力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的倒迁住房,可以以货币安置办法安置,也可由征地单位报经政府批准后提供行政划拨土地的房屋,每个农转非人员可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该类优惠住房,个别特殊情况,经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实行自建。
第三十一条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承包地或合法宅基地以及依法婚嫁、生育、服义务兵役、大中专在校学生、服有期徒刑的人员外,其它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律不得计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人均耕地,不得享受一切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安置费用和倒迁房优惠政策(个人财产除外);该类迁入人员只有在所上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解体时计入总人口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征地拆迁建、构筑物,其需倒迁安置的用地及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征地涉及对电、通讯、管道、道路等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农业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10—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应在占地前预交。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应予征用。
第三十五条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单位进行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所需的土地调整费。
第三十六条建设需使用已征用未补偿的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乡村公共事业占用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征地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一律无效;已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不仅是山林地,其他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严格标准,分类区别,确保不一刀切,保障大家能够获得一个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征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征地工作能否进行到底,稍有不慎,会激发矛盾。
-
攀枝花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
283人看过
-
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447人看过
-
攀枝花市社会医疗保险内容须知
428人看过
-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496人看过
-
攀枝花市异地离婚办理流程
151人看过
-
攀枝花市补办离婚证代办须知
417人看过
征地补偿安置是政府应当依法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具体的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费; 2、搬迁费用和安置补助费; 3、... 更多>
-
攀枝花市牧草地安置项目的补偿措施探讨广西在线咨询 2024-11-061. 如果牧草地需要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的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相应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3.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
-
攀枝花自留地安置怎样赔偿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91、自留地的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
攀枝花农村拆迁安置办法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07在新农村建设拆迁中,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首先,拆迁方需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并对被拆迁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重置成新价会根据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对于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可以补偿到1200-1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的水平。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拆迁方会统一拆除老百姓独栋的房屋,并将其搬
-
攀枝花修建地铁有没有补偿办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8地铁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如何报到攀枝花草地安置赔偿?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01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