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必须取得效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5:52:40 280 人看过

救助必须取得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在海难救助中是一条古老而著名的原则,早在《1910年国际海难救助公约》中就已经确立其地位。即请求救助报酬应该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救助立法所普遍接受。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呢?它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救助行为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救助人无权请求报酬,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获救财产的价值是确定救助报酬的主要因素。要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关键是弄清“效果”的真正含义。这里所说的取得效果并非是说一定要使财产全部获救,而是只要取得一些有益的成果(seflreslt)即可。在国内的某些教科书中所使用的“救助必须取得成功”的提法是不确切的。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救助取得效果包括3种情况:

1、直接效果

救助取得直接效果,就是指通过救助人的直接行为,使遇险财产获救或部分获救,例如,在船舶触礁的情况下,由于救助方的努力,将船舶从险境中解脱出来,就是一种直接的效果,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救助报酬,一般争议不会太大。

2、间接效果

所谓间接效果,是指某一救助方的行为虽然并未使船舶或货物直接脱险,但该船舶或货物的最终脱险却与该救助人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例如,有两艘船舶对同一艘搁浅船舶施救,其中,一救助方采取脱浅措施没有成功,但己使船舶有所松动,此时,另一救助方在前一救助方工作的基础上又实施了脱浅行为,使得搁浅船舶得以顺利的起浮。此种情况下,第二次脱浅属于直接效果,第一次则属于间接效果(因为通过他的努力已使船舶松动),在计算报酬时应该结合起来考虑,而不应轻易地剥夺第一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当然,如果第一个救助方作了一番努力之后,发现没有任何效果就放弃了救助,则另当别论。

3、无形效果

所谓无形效果是指某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对遇险船舶或货物的救助活动,但遇险财产的最终获救却与该人的某种行为有着客观上的联系。通常也作为有效果处理。其衡量的标准是救助人是否提供了有益的服务。例如,某船在遇险之后欲呼请他船救助,但由于船上的通信设各己不能使用,因而无法与外界联系,此时一艘过路船舶运用白己的通信设备为其联络,使救助船及时赶到并成功地施救。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前一艘船舶并未直接提供救助活动,但遇险船的最终脱险却与该船有着客观上的联系,所以,作为一种无形效果,在确定救助报酬时也应予以合并考虑。又如,某一船舶在行将搁浅的情况下,救助方虽然没有直接提供救助,但该船应遇险船的请求,一直在遇险船旁守候,遇险船的船员看到此种情形,增强了战胜危险的信心或勇气,从而使脱险工作能够有条理地进行并使船舶最终脱离险境,此种效果也属于一种无形效果,人们称其为“精神援救”。除上述列举的情况之外,无形效果还包括很多,例如,为遇险船提供物质援助,为遇险船的船长、船员提供脱险方面的技术指导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7: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以往对此进行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为此,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对相关内容展开讨论,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概述,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并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进一步讨论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做了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国家主管机关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论证,对实践中存
    2023-06-06
    494人看过
  • 鼓励海难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非凡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非凡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
    2023-06-12
    294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应负有的义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所谓应有的谨慎,指在救助作业中应仔细小心、认真负责,根据救助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可能的合理措施。如果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造成了救助作业的失败或环境损害的产生、扩大,则救助人不仅丧失请求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的权利,而且须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救助人还应承担积极和消极性质的义务。积极性质的义务,是指救助人若难以迅速、有效、独立地完成作业,则应根据需要,寻求其他救助人的合作;消极性质的义务,是指对于救助人完全有能力迅速、有效、独立完成的作业,则就不应该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和责任,或为了达到其他
    2023-06-06
    321人看过
  • 救助标的是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在海上处于危险之中
    由于是海上救助,这意味着被救助的物体在海上应该处于危险之中,这具有双重含义。被救助对象面临客观真实的危险只有当被救助对象处于危险中时,才存在救助问题,否则不需要救助。所谓客观真实的危险,是指被救助对象所遭遇或面临的危险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或虚构的。关于面临危险的问题,有两点需要指出:(1)所谓危险不一定是迫在眉睫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失去动力,船只无法在特定海域航行。虽然当时海面风平浪静,但由于海上气候的变化,如果我们不及时施救,这种危险很快就会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船舶客观上面临着危险。(2)只要救援是在危险情况下进行的,就属于海上救援,不考虑危险监禁。我们所说的救援只是针对救援行为本身,而不考虑救援的背景。换言之,无论被救助对象的危险是由自然灾害、事故还是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只要被救助对象在救助时处于危险之中,救助方要求救助补偿的权利就不会受到影响。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如前所述,海上
    2023-05-07
    302人看过
  •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哪些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
    2023-06-12
    70人看过
  • 海难遇险救助程序
    一、海难遇险救助程序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二、海滩救助构成条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
    2023-06-06
    376人看过
  • 中德海难救助协议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
    2023-03-17
    499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救助金额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怎么分配
    一、救助报酬资格的确定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二、海难救助中救助金额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怎么分配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
    2023-06-18
    459人看过
  • 渤海湾海难救助体系形成可实现五十海里内快速救助
    经过一年的紧张施工建设,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大连救助基地于05年2月1日挂牌并正式投入值班待命。大连救助基地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标志着我国北方海域由5个救助基地、8艘海上动态救助船舶和3架救助飞机组成的海陆空一体的海上立体救助体系初步形成,可实现50海里以内的快速救助。交通部救捞局局长宋*慧介绍说,这是继1978年秦皇岛救助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时隔27年,交通部在渤海湾建成的又一个救助基地。大连位于环渤海经济圈首,是我国北方的航运中心,也是恶性海难多发海域之一,曾多次发生重大海难事故。宋*慧介绍,为加强渤海湾地区的海上救助力量,“十五”期间,交通部在大连和蓬莱分别部署了专业救助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投资4890万元,建设了大连救助基地。大连救助基地是交通部北海救助局目前功能最全的一级救助基地。大连救助基地主要承担北方海域包括大连、旅顺、老铁山水道及周围海域的人命救助、后勤保障及救助指挥等工作。
    2023-06-12
    156人看过
  • 渔业海难救助专项资金设立
    为提升渔民自发救援的积极性和时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渔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黄骅市日前在全省率先设立了渔业海难救助专项资金。今后,这个市所辖船只发生海上渔业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经审核确认后,均由政府财政埋单。黄骅是沧州市两个沿海县市之一,渔业产业发达,每年渔业产值产量达全市总产量的80%以上,是我省重点渔业市。尤其是海洋捕捞产业,一度是当地渔民的重要经济来源。但高收益也伴随着高风险,因自然灾害、船舶碰撞等,渔民生命财产受损的事故时有发生。虽然近年黄骅市不断完善渔业海难应急救援预案,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海上抢险救助,但受搜救资金不足的制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上搜救工作有效进行。专项资金的设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渔业海难救助的资金困境。据黄骅市水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资金为海上搜救工作顺利、持续、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提升渔民自发救援的积极性和时效性,推动渔业事故海
    2023-03-31
    411人看过
  • 救助站救助条件
    可以去救助站的条件为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人民政府对流浪救助站履行什么职责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
    2023-08-09
    312人看过
  • 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海难救助报酬的注意问题(一)、关于报酬数额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拾*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
    2023-06-12
    190人看过
  • 海难救助需要费用怎么算
    1.海难行政强制救助的程序海难强制救助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财产海上遇险,在危害或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时,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对遇险的船舶或者财产实施救助的行为,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指挥调派而进行海难搜救的单位是实际救助方。根据《海商法》第192条的规定,海难强制救助的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主张救助报酬并享有其他相关权利。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由被救助方与救助方自行协商,救助方在开展搜救、打捞等救助行为之前,可与被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报酬。但由于海难事故的突发性及海事管理机构统筹指挥的特点,实际施行救助行为的救助方往往不能在救助行动开始前与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或协商好救助报酬,从而导致事后因相关费用的承担产生纠纷。2.海难行政强制救助期间海难行政强制由海事管理机构主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救助方的救助期间应自其实际参与救助时起(包括为救助做准备的时间),至主管的
    2023-04-17
    144人看过
  • 海难救助法律关系怎么成立,有哪些要求
    一、什么是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其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救助标的是法律所承认的船舶和/或其他财产。2、救助标的在法定水域内处于危险之中。3、救助行为或活动是自愿的。任何援救行为或活动符合以上要件时即构成海难救助,取得效果的,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和主张其他相关的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权利。二、海难救助法律关系怎么成立,有哪些要求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或称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
    2023-06-06
    254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且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更多>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9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合同有效条件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30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为什么海难救助制度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r法律都是现实的反映啊r因为海商事业的发展,海难的产生变多,也产生了救助行为r那么因救助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总要有法律来进行调整吧r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怎么是个头。r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