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企业被兼并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当前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四种兼并方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但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是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注:王守安:《兼并破产再就业》,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将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仍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分立前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分立后发生争议,应区别不同情况:(1)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所在单位为诉讼主体;(2)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当前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出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若自身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若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宣告破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对宣告破产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破产清算期间诉到法院的,根据破产法与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将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租赁前建立劳动关系,承包租赁后发生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2)承包、租赁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也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3)劳动关系虽然发生在承包租赁期间,但诉讼时,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已解除或终止,按约定应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人、承租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审理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467人看过
-
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最高法院规定
54人看过
-
企业清算期间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439人看过
-
集体企业改革争议如何解决?
95人看过
-
关于企业注销后确定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68人看过
-
企业改制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
470人看过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位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更多>
-
劳动争议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劳动争议诉讼主体中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5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
改制后的企业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5改制后的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岗位的性质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结构,对关键性、核心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最好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提高职工队伍的稳定性。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环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增强操作性;同时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向全部职工公示。要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在劳动合同管理方式上逐步实行微机化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争议当事人如何确定劳动争议诉讼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一、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二、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三、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
-
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30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
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各自的诉讼主体地位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举证责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