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股东损失的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52:46 328 人看过

1、公司遭受损失时,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虚假或者抽逃资本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哪些行为将被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

2。投资者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负担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减轻负担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要求确认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4。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者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确认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投资者本人不在的,投资者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时,不符合出资条件的股权由股东依法持有经人民法院在其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已经履行法定的股权转让程序的,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股权,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投入的股权未经依法评估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确认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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