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的《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共24条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利益。该《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该《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所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
(三)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
(五)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其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退出程序
(一)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填写退出申请表,说明退房缘由。应退出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腾退通知书,告知其腾退缘由和腾退期限(一般为30日内)。
(二)承租人腾退住房时,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清算截至承租人完成搬迁时所产生的租金、补贴、违约金、赔偿金等,多退少补。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住房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退还其所付房款,收回住房。
(三)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腾退住房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做好退出登记。
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拒不腾退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等协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清退,直至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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