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派”和“重整派”激烈交锋,“重整联盟”内部亦有分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51:25 333 人看过

破产还是重整?东星航空,这家民营航空公司的命运,悬于法院之手。

7月28日,就重整价值、重整资格、注资保证金、破产管理人合法性等多个问题,东星航空的多个利益相关方,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展开了激烈争辩。

由武汉市中院指定、武汉市政府各相关机构成员参与的破产清算组坚持,东星航空只有破产一条路。

而东星航空股东东星国旅,以及主要债权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下称中航油)、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下称新郑机场)等则坚持,自己有权重整东星航空。不过,在具体的重整路径上,债权人和股东亦有一定分歧。

在东星航空生死未卜之际,各种冲突和利益纠葛终于浮出水面。而此时,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仍处于监视居住状态。

两大阵营

7月28日上午,湖北高院内,围绕东星航空未来命运,中航油、新郑机场等债权人,股东代表东星国旅,与破产清算组分别带上了各自的律师、会计师,甚至速记人员,挤满了武汉高院的一间小型会议室。

据一位与会的债权人代表介绍,小小的会议室里被塞了约30人,满满当当。

破产,还是重组?这是两大阵营争夺的焦点。

当日,早晨8时30分,由13人组成的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组,成为了最早到达现场的听证会成员。在听证会上,破产清算组始终坚持破产立场,东星航空已没有重整的基础。

破产清算组,是东星航空被武汉市政府申请停飞后,由武汉中院指定,由武汉市法制办、发改委、交通委员会、金融办等多个地方政府机构,央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多个部属机构当地分支工作人员,及数位当地律师组成。

而中航油等债权人与股东东星国旅,则组成统一战线,坚持重整东星航空。

民航总局也是东星航空的债权人,这是我们重整的有利条件。一位东星国旅高管表示,东星航空被停飞时,应缴民航总局的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建设基金,也随之转为债权。

考虑到民航系统内有这么多债权人,总局不会希望这些债权被低比例清偿。只要有合理的重整方案,我相信,民航总局也会支持我们复航。该高管表示。

中航油是民航系统国有债权人的代表,其对东星航空申报的债权为1.4亿元,而包括新郑机场、白云机场(600004,股吧)等多家机场申报的债权合计也过亿元。

东星国旅则是东星航空的三大股东之一。事实上,东星航空的三个股东,均为东星集团全资子公司,实为一致行动人。除股东身份外,东星集团和东星国旅也分别申报了2.5亿、2.2亿的债权。

不过,东星航空的最大债权人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下称GECAS),却缺席了这场以重整为主题的听证会。此前,GECAS申报了对东星航空的24亿元的债权,几乎是唯一申请东星航空破产的债权人。

论战焦点

这些债权人要注资东星航空,存在法律障碍,不可能重整!走出听证会现场时,东星航空破产财产清算组组长、武汉市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对本报记者反复表示。

东星航空必须破产,破产清算小组的态度非常坚决。

事实上,在听证会召开前一天,7月27日,破产清算小组已通过《长江日报》发表了一篇标题为《三问东星航空破产案》的文章,论述了东星航空重整不具备客观基础。

在这篇文章中,破产清算小组披露了东星航空的债权状况,指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并称东星航空的航线许可和经营许可的价值根本不能纳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

破产清算小组还直指,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并援引相关规定称,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这篇文章的另一重点,则是对破产清算小组合法性的论述。据一位债权人代表称,在28日的听证会上,管理人也强调,他们的意见只代表管理人,不代表武汉政府。

就此,在28日的听证会后,中航油代表律师尹正友予以了正面回应。

对于东星航空的资产状况,尹正友称,如果通过重组,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将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

而对于重整资格,尹正友表示,中航油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追求控股东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实现重整所必需,此外,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确限制债转股的参股行为。他还称,在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我们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并且,尹正友认为管理人有不当表态。

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是否具有重整希望,不能也不应当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依法应当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绝对不应该对债权人的申请重整施加任何阻挠和影响。

据悉,当日,湖北高院未对双方的论战作出裁定,结果将择日公布。

重整派的分歧

虽然,在希望东星航空持续经营这一点上立场一致,不过,东星航空债权人和股东的重整联盟,并不坚固。

在听证会上,多位债权人代表均发言表示,重整获批后,将向东星航空注入运营资金,支持其重新起飞。但中航油等债权人亦提出了原股东零股权的重整意见。这就意味着,即使进入重整程序,东星集团仅能将核实的债权转换为新公司的股权,其目前持有的东星航空股权,则将化为乌有。

而在听证会后,债权人和股东则各自离去。

中航油与新郑机场两方的债权人代表一起回到酒店,商量重整方式和对破产清算组质疑的回应。而东星国旅代表则与上海宇界代表一起离开。上海宇界,是东星国旅方面试图引入、以拯救东星航空的战略投资者。

上海宇界法律顾问、律师吴越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还不是大家坐到一起来商量重整方案的时候。先要由他们债权人申请重整,我们战略投资者还不方便出面。

而为了在未来可能的重整中占据有利地位,东星国旅和上海宇界也在积极蓄势。

吴越告诉记者,上海宇界正与多个战略投资者在进行洽谈,其中包括上海市国资、外地国资,及一些民营企业。现在,大家都还不愿过早暴露身份。我们希望,在债权人的重整申请获得批准后,自己对东星航空的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然后再确定重整方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5: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监视居住相关文章
  • 调整破产重整发行
    13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作了一些调整。按照《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可以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该项协议在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同时,还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而在这之前,根据5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重组的程序,由于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应该说这个定价问题的
    2023-04-24
    149人看过
  • 探讨外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和非破产重整制度
    经济学上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的经济问题很多,最明显的表现不过于企业重整。由于企业重整不仅造成外部投资家和经营者等内部人员的利益冲突,而且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十分严重。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希望企业生存下去,但投资家要负担重整失败时的第二次损失。为此,彻底查清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是企业重整的关键课题。这也正是揪出问题企业的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的审慎调查。然而如果是上市企业,审慎调查费用则十分庞大。这是企业金融一直以来讨论的破产费用的一部分。破产费用是经济学上众所周知的一种交易成本。除了审慎调查费用以外,还有司法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因处理时间延长而造成的企业价值损失的间接费用等。不仅是重整之前,开始重整以后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问题也极为严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盲目重整所带来的第二次损失,不仅要频繁地向利益相关者通报重整企业的经营信息,而且还要向潜在投资家传递详情,这一点至关重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破产法要求申请
    2023-06-06
    227人看过
  • 非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美国的经验和日本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上市企业纷纷破产,同时,通过银行放弃债权尝试进行非破产重整的公司日益增加。这种状况和70年代后半期到80年代,席卷美国的破产风潮极为相似。本文在参照美国80年代企业重整经验的同时,分析日本企业重整的现状。详查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是企业重整至关重要的课题经济学上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的经济问题很多,最明显的表现不过于企业重整。由于企业重整不仅造成外部投资家和经营者等内部人员的利益冲突,而且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十分严重。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希望企业生存下去,但投资家要负担重整失败时的第二次损失。为此,彻底查清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是企业重整的关键课题。这也正是揪出问题企业的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的审慎调查。然而如果是上市企业,审慎调查费用则十分庞大。这是企业金融一直以来讨论的破产费用的一部分。破产费用是经济学上众所周知的一种交易成本。除了审慎调查费用以外,还有司法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因处
    2023-06-06
    401人看过
  • 谁能够提起破产重整,什么是破产重整
    一、谁能够提起破产重整能够提起破产重整的主体有:1.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此处债务人指的是拖欠他人债务的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自身。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3.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4.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2023-04-24
    389人看过
  • 破产重整草案有哪些调整
    破产重整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其他方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草案的债权人类别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3、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
    2023-08-08
    376人看过
  • 破产怎样重整
    破产整顿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3-06-06
    143人看过
  • 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有效吗破,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有效吗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有效,但会使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情形出现的,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行使担保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二、公司破产重整流程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
    2023-04-19
    480人看过
  • 破产和重整有先后顺序吗
    1、横向的并列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2、纵向的包含关系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2023-04-21
    148人看过
  • 哪些企业能够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优势
    一、哪些企业能够破产重整?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能够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破产重整的优势破产重整有如下优势: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
    2023-06-06
    493人看过
  • 破产重整对谁有利?
    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债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尤其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人数也多,一旦破产,非但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同时还会造成大量员工失业,轻则地区经济遭到重创,重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有利的。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
    2023-06-01
    463人看过
  • 破产重整和重组的区别及其影响分析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属形式,两者均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已经达到破产的标准但是又有继续维持的价值的,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公司债务进行调整,公司业务进行重组,来使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能够重新恢复经营能力,拜托财物困境的活动。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哪些?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包括:1、自主性不同,公司重组由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进行,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2、定义不同,公司重组是指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的发展及未来的融资能力而进行的重组活动,破产重整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使公司恢复营业能力等其他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2023-07-04
    238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重整以及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此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二、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2.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4.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
    2023-06-06
    83人看过
  •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是不是一个意思
    一、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是不是一个意思1、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是一个意思,但是破产重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严谨的法律概念。破产重组可能会使公司重新恢复生产经营,也可以会使公司转入破产宣告的程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
    2023-06-11
    455人看过
  • 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关系
    1、定义不同(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2、自主性不同(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
    2023-03-14
    321人看过
换一批
#取保候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监视居住
    相关咨询
    • 重整破产破产重整都具备什么条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
    • 企业破产的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4
      企业破产的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问题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
    • 破产重整无重整投资人怎么办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5
      企业破产重整如果没有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会怎么样进入法定程序直接清算破产那就可以考虑根据公司总得的规定组织清算。
    • 重整破产程序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破产重组程序的内容。首先,如果《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其次,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6个月内,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