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3日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
这是由外贸政策的统一性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李国光解释道。
李国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述的。
由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直接与国家的外贸政策相关,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仅采取法律审,还是既采取事实审又采取法律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
李国光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还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审理。因此,反倾销规定的第六条和反补贴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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