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所在地是什么
简单来说,标的物所在地就是指标的物所存在的地方。比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房屋便是该合同的标的物,房屋的具体位置便是该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
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标的物交付的方式
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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