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9 08:22:09 92 人看过

在即明拆迁律师维权过的案件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因为拆迁方以签字的协议需要带回盖章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再次拿到协议的时候,发现有些条款和当初协商签字的内容不一样了。

在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的被拆迁人很难举证证明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方擅自改动过,首先是因为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没有意识要提前保留证据,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

2、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

3、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

最后,即明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无法避免的拆迁已经被修改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最终的协议并非自己在自愿、清楚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

一、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吗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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