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申请单位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2
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申请人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3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4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申请人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5
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资料
申请人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公示
-->公示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44531-->
-->
1个工作日
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对原件进行核实。
1、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3、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5、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家富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0365-->
7个工作日
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对原件进行核实。1、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3、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4、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5、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不合格:补正材料或退件合格:转入公示环节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公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家富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3165-->
15
州文广新局文物科相关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提交决定环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莫才军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1998-->
3个工作日
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对原件进行核实。1、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3、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4、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5、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不合格:退回上一环节,合格:签署同意意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44531-->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同意的下达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1、黔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黔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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