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公证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1 00:55:54 236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固然可进行公正,然而房屋转让协议本身已然具备有效性,无需额外的公正环节附加其上。

由于房屋产权的转移主要依赖于产权登记簿,购买与出售房屋均须完成相应过户手续,公正环节仅仅作为双方交易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其中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重要凭证,而非用作界定房屋产权归属的确证依据。

因此,在房屋买卖的实际运作过程当中,过往的房产处置协议经过公正并非必要。

若在经过公证后的房地产处置合同中,公证书指向的拥有房产所有权之人(即现有的产权登记簿人),则该人员即可续签进一步的交易合约,确保合同的正式生效及其可行性得以保证

《公证法》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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