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分类
证明标准是指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使之成为定案事实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诉讼法中,也称作证明成熟原则。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案件性质的不同,通常对应的证明标准也有高低之分。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最高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即采这一标准。二是客观真实标准。其具体标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事诉讼通常采用这一标准。三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也称内心确信标准,指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系所一贯注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四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标准。
二、国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分析
(一)效率性
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活动,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和司法活动的行政裁判存在相似之处,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同样存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赋权的行政行则也存在剥夺(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有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政策的指导。行政诉讼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却采取单一的实践方式,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存在差异。若长期采取这种诉讼证明标准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尊重,使得相关部门的司法既判力减弱。
(二)操作性
在证据理论分析过程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诉讼证明的作用,但客观真实仅仅是诉讼中的追求目标,司法实践最终能实现的才是法律真实,这是由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是证据支持下的法律真实。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之间并非绝对的标准,其只是人们在认知问题上的概念,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而在行政诉讼中以单一的证明标准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有关准则的实践性,约束了实际诉讼中的行为过程。面对这种状况,不少法官在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理解和操作出现了分歧,对相同诉讼案件的处理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观点。
(三)积极性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行政法都是偏向于控制行政权恣意妄为,这也是社会群体所关注的焦点话题。这种环境造就了控权成为近代以来行政法的不变主体,实践证明对行政诉讼改革调整是一条科学的道路。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积极发挥行政权高效服务的促进作用。
(四)法益性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处理违法行为活动,维护社会各方的根本利益。从宗旨上看,对公益和私益的兼顾和权衡则是法官必须要处理好的难点。面对公益明显优于或大于私益的情况,即便需要呈现的证明不够全面,法官若不准确地判断行政违法行为则会备受指责。同时,一般行政诉讼所保护的私益范围内关系到的各方权益也不一样,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判断的科学性。这就需要我们根据不同法益不同保护为出发点,对不同案件确定合理的证明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优化
(一)考虑各项因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优化需从多个方面考虑问题,充分分析行政案件的类型、证明的难度、行政决定的意义等。根据世界上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情况分析,不同国家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还有较大的差距,而他们的共同点表现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采取了不同的证明标准。这就需要我们能积极创建多层次性证明标准,满足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需要,让法官能发挥判断事实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保证司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根据现有的行政诉讼体系看,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造成影响的因素多种多样,涉及到了行政案件的类型和性质、证明的难度、行政决定的意义等方面。但从根本上看,最主要的两个因素是行政案件的类型、行政案件相关人权益影响的大小,这两项因素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构建证明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中所适用案件的类型及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程度的不同,我们将证明标准的内容具体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占优势盖然性标准和合理可能性标准三个层次,且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适用不同的证明对象。
1.怀疑性标准
怀疑标准的运用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凡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巨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则要合理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般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
(1)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人身自由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是最根本的,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因而,行政机关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件必须慎重对待,在证明标准的选择上要严格把握。
(2)听证程序裁决的案件。此类案件关系着行政相对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容看,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申请的方式参与到听证活动中。
(3)对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伤害的案件。这种案件主要是针对在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行政案件,包括:驱逐出境、行政征收、限期拆除房屋、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
2.可能性标准
在审核案件时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标准的可能性,则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裁判,这就是所谓的可能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在行政诉讼里的运用,多数为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判断方式。若选择排除合理怀疑或占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则会造成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事件出现错误的判断,这会给各方面的利益造成损失。而这种可能性小于30%,则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被行政行为恣意侵害的危险。
3.盖然性标准
占优势盖然性标准的重点在于优势,其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有利于另一种可能性,而原先提供的证据标准在证明力度上显得薄弱。占优势盖然性标准诉讼主张成立的理由更加具体,能够给法官提供更加科学的判断依据。从百分比法分析,占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只要通过证据证明力的51%对49%则能生效。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程序里仅仅参照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裁决,而无需再次参与到证据的收集中。从这一标准看,涉及行政裁决案件的诉讼选择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则是不可行的,选择占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则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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