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登记机关限制某个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2:54:18 276 人看过

在登记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公民或是法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要求,限制某个产权人对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其中大部分都是债务纠纷。对此,登记机关不应受理。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如限制他人对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都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债务纠纷,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如果确实需要限制某个房屋所有权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该房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因为当事人如果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关并不是司法机关,无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因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损失,登记机关也无法要求申请人赔偿。因而,对于当事人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登记机关限制某个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申请,登记机关不应受理。

有些当事人并不是因经济纠纷,而是认为产权登记有误而要求限制某个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已建立异议登记制度的,应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也应及时调查,对于确有问题的要及时撤销登记,以免事态扩大。这是登记机关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当行为,并不是对当事人所有权的侵犯。如果尚未建立异议登记制度,登记机关认为该项登记也能成立的,当事人仍坚持要求对这一房产限制转移的,可由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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