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
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期限和条件以及交接的手续。例如合同中明文规定: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即丹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了交接的程序: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一、交付过程相关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商品房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买受人。
首先发出该通知的时间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内,其次该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最后是发出该通知的时候,合同所规定交付条件应具备的文件均应完备。如果是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无效的通知,购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在此提醒购房者,应注意通知的有效性。
第二步: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而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合同规定,上述文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但鉴于大多数购房者不是房地产专家,很多人还是头一次见到这个文件,所以建议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一份复印件到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比较稳妥,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看一眼。
提醒购房者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急于进行房屋实体的验收,而要先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步就是实际收房了,此时应注意的大多是建筑、装修、装饰方面的问题。
朋友们注意:有些购房者经济上之所以受到了损失,主要是没有注意法律问题而匆忙入住,如已经超过交付日期、不具备相关文件、甚至是虚假文件等。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开发商通知入住的时候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而购房者实际入住就是实际接收了房屋,那么再以延迟交房来进行索赔就比较困难,这也是本文反复强调通知本身的合法有效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有效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不经审查而匆忙入住有可能丧失退房的权利。
二、房屋交付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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