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20 17:15:28 235 人看过

强制措施的撤销乃指司法机构在实施强制手段之后,因其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原因,不再需要持续使用强制措施的决定性诉讼行为。通常情况下,一种可能的情形便是强制措施的期限已然超出了法定限制,或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订明的不应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抑或是相关案件已经圆满解决。在此等情况之下,强制措施均应予以解除。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99条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应对那些被采取强制措施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应当给予自由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法律上对其强制措施进行变更。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期满,那么他们将享有权利要求解除这些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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