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告知著作权人也未向其支付稿酬的情况下,出版社对已出版的书籍进行多次重印并投向市场。为此,出版社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不仅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还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数万元的侵权赔偿。谁知不久后,重印书籍再现市场,著作权人再次提起诉讼。这回,是出版社再次侵权还是著作权人重复起诉?著作权人能否再次获得侵权赔偿?
■被判侵权后涉案书籍再现市场
这一事件最早要追溯到1985年。当年,张xx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三十六闭手》一书书稿交由四川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科技出版社于1986年8月发行了《三十六闭手》的第一版,并向张xx支付了稿酬。此后,科技出版社分别于1987年5月、1989年5月、1997年1月和1997年8月四次重印该书,但却没有把重印一事告诉张xx,也没有向张xx支付稿酬。
1998年2月,张xx在重庆无意中发现了科技出版社1997年重印的《三十六闭手》在书店出售。于是,她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出版社向她支付稿酬、利息及赔偿财产损失合计50余万元。
最终,重庆市高级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做出最终判决,认定张xx关于科技出版社1987年5月、1989年5月两次重印、发行行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科技出版社1997年1月和1997年8月的重印行为构成对张xx著作权的侵害。根据相关稿酬规定计算,张xx应得稿酬10186元(包括基本稿酬及印数稿酬),赔偿数额则是5倍于该稿酬的数额即50930元。重庆市高级法院责令四川科技出版社停止对张xx著作权的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50930元。
至此,科技出版社侵犯张xx《三十六闭手》一书著作权事件本应告一段落。谁知,事过一年,张xx又在市面上发现《三十六闭手》的身影。
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张xx发现北京王府井书店在销售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的《三十六闭手》一书。随后,张xx以科技出版社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出版社立即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版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63万余元。
■出版社行为是否构成再次侵权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到王府井书店调查其关于《三十六闭手》的进货和销售情况,王府井书店出具书面证明称:其于2002年6月28日自四川科技出版社进货13册,2003年2月17日进货10册,已售完。
科技出版社认可此份证明,并提交其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的《三十六闭手》一书的发行清单,承认2001年8月(2001)渝高法民再字第30号判决做出后至2003年6月期间,其向包括王府井书店在内的12家单位发行此书87册,尚有库存2648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科技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发行张xx所著《三十六闭手》一书,但科技出版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期间仍在发行该书,构成了对张xx著作权的再次侵害。科技出版社应立即销毁库存书籍,并承担停止发行、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因为对于科技出版社1997年8月重印发行《三十六闭手》一书的行为,张xx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已获得了赔偿,她不得重复请求科技出版社赔偿。但张xx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酌情支持。王府井书店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对张xx关于侵犯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中院一审判决科技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张xx所著《三十六闭手》一书,并立即销毁库存书籍,向张xx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合理支出4000元,王府井书店立即停止销售该书籍,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复起诉无法获得侵权赔偿
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同一当事人不得对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科技出版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仍然发行上述书籍,属于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张xx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但她以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审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出版社上述行为构成对张xx著作权的再次侵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判决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三十六闭手》一书,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仍没有获得侵权赔偿的张xx又一次提起上诉。她申请再审时表示,王府井书店2003年销售《三十六闭手》一书,与重庆市法院审理的案件并非同一事实,侵权书籍的版本不同,并非重复起诉,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令科技出版社立即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版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稿酬经济损失57万余元及扩大的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16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民再字第30号判决已经对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8月重印的《三十六闭手》一书的侵权行为做出了处理,且赔偿数额已充分考虑了张xx合理的经济损失。因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张xx以科技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原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xx关于本案侵权书籍版本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不同、其不属于重复起诉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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