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20:14:59 192 人看过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一,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却做了明确规定认为其属于行政处罚。如果照搬法律,则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得到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而在查处规划违法等其他违法行为时,却又不是行政处罚的奇怪结果。因此在这种立法现状下,不宜机械的照搬《行政处罚法》中的字眼,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之外的行政行为。

从法律逻辑上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产生的后果,与拆除建筑所产生的后果,对于企业来说,都会同样造成停产的结果,但建筑被拆除后的不可回转性,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影响是远大于前二者的。举轻以明重,影响较小,可回转的行政措施,被纳入了相对严格的行政处罚规范程序,影响更大,理应更慎重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规范程序,并无不可,更有利于合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并未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保底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对责令限期拆除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但《城乡规划法》也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故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该答复已明确的指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既然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则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城乡规划法》,但对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条文并无大的改动。

最后,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而责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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