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是一罪或者数罪的形态。根据罪数形态的分类,可以将罪数分为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都需要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
首先,鉴于传销活动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含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尽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轻度犯罪行为,但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能吸收轻度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微犯罪行为,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一罪的情况,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为了骗取财物而伪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壮大传销活动而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为了抗拒司法人员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务的,其实质是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目的,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属于牵连犯。同样,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采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原始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属于牵连犯。对于传销活动犯罪中牵连犯的处断,《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在不违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从一重处’”刑法理论的前提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既合法又合理。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从事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牵连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实施团队计酬型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牵连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也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么理解区分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
1.罪名不同:想象竞合犯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2.性质不同: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3.原则不同: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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