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物权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3 14:12:07 124 人看过

一、最高院对于物权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对于物权侵权责任规定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关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又称“一般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其过错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时,依照民法一般规则其本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法律,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司法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责任一般须由不法行为人本人承担,适用自己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从事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一般侵权责任依其侵权行为内容可分为侵害财产的民事责任,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和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依行为人过错可分为单独过错责任、共同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等。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依然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的,对于受到伤害的人员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原则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在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之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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