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工伤的性质存在争议,我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5:42 412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检查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认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雇主不认为是工伤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时间的举证责任,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诊断、处理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总体规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的鉴定根据本条第一段,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划分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申请的工伤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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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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