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厦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并发布四大典型案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表示,厦门两级法院始终致力于对劳资双方的规范引导,依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建立,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2011年至2013年,厦门劳动仲裁机构分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3845件、4164件、4722件;全市两级法院三年来分别受理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633件、2268件、2519件,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随着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纠纷的类型也从追索工资等单一化、简单化纠纷向着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其中以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劳动保险纠纷三类纠纷居多,这三类案件占劳动争议纠纷总数的75.63%。
刘友国说,近年来,劳动争议的主体呈现多样化。涉讼的用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较大。据统计,2013年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私营企业的比例约占总数的6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更是占到了涉案私营企业的80%以上。这一数据集中反映出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用工管理上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及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等问题,由此导致该类企业持续、反复发生劳动争议。
在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比例较高,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呈现出经济性争议超越身份性争议的趋势,因此请求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已经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如在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工资、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共有1420起,占56.37%;因工伤引发的争议有302起,占11.98%;因除名、辞职、辞退及经济补偿金等引发的争议有396起,占15.72%。
法院分析当前劳动争议的形成原因主要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条款简单化;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或无力履约;工伤事故得不到应有赔偿;用人单位故意侵害工人权益等。厦门市两级法院对于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始终秉承明确审判指导思想,完善司法应对机制,明确案件审理思路,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关注劳动者的实际弱势地位,合法与合理并重,及时妥善处理。同时,重视调解工作,力求彻底化解纠纷;倡导多元救济,整合各方资源,创新公正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的工作机制。2013年4月,厦门市中级法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经过深入调研,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处理调裁诉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总工会在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市人社局在市总工会设立派驻仲裁庭、市中院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点,以一室二庭的方式创新性地推行劳动争议调裁诉一体化的对接工作,实行工会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司法确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刘友国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劳动者也应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在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并未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修正对劳动力成本的传统观念,改变过去依赖低劳动成本的发展模式,实现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互利。他倡导企业不能一味追求降低用工成本,应在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方面多做努力,转变用工理念,规范用工管理,缔造和谐用工。
在法院发布的林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为了趋利避害,出现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对自身有利的不实内容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直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现象十分多见。法官提醒,劳动者切记不要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签字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重视在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并且要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方能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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