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了吗
《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如果符合相关情形的话,是可以撤回犯罪嫌疑人书写的认罪认罚书。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可以协商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从宽,也有权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种补救措施,是为了纠正不当的认定,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因此,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实体上要严格把握,可以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撤销: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在程序上,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需经检察长审批,并制作《撤销认罪认罚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撤销认罪认罚后,经办检察官应该按规定继续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二、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有: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把握的标准有:
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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