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协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04:46 468 人看过

原告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TransWorldRDCenter.Inc.)。

法定代表人朱利安·加林多·卡拉斯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北,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黄河,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

被告北京华实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愷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璟,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诉被告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橡果公司)、被告北京华实实业总公司(简称华实公司)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北、傅黄河,被告橡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马春生,被告华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愷捷和委托代理人李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1990年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万钧技术开发部(简称万钧开发部)作为中方投资者与新加坡必威私人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北京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简称氧立得公司)。同年10月8日,原告收购了氧立得公司外方的股份。同年12月3日经批准,成为氧立得公司新的外方投资者。根据合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制造、生产氧气发生器和氧气发生剂的配方、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总计折合10万美元作为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50%。2000年4月合营期限届满,2002年9月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氧立得公司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清算时原告发现北京麦拉克科技中心(原万钧开发部,简称麦拉克中心)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被告橡果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和氧立得项目转让备忘录,将氧立得公司的财产包括氧立得商标、专利、生产基地、生产工艺和销售渠道等转让给被告橡果公司,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清算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橡果公司与麦拉克中心于2000年10月31日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及其氧立得项目转让备忘录等相关文件无效。

被告橡果公司辩称:

1、万钧开发部与原告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时,是以有关专利、商标和配方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并非所有权。因此,我方与北京麦拉克科技中心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我方受让的制氧器专利是专利权人林旭转让的,与氧立得公司和麦拉克中心无关。

3、我方使用的氧立得产品生产场地是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经济合用社租赁得来的,不涉及原告的任何权利。

4、氧立得公司原来的产品一直通过北京市各大药店进行销售,这种销售渠道属于公知公用的医药产品流通途径。5、1996年3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麦拉克中心与原告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的合同纠纷做出裁决,终止双方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的合同,解散氧立得公司并对其进行清算。但直到合营期满,原告对麦拉克中心提出清算的要求置之不理,致使氧立得公司出现无法清算的局面,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主张对氧立得公司的清算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保护。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华实公司辩称:1994年,万钧开发部变更名称为麦拉克中心。麦拉克中心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公司对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且麦拉克中心与被告橡果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我公司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18日,万钧开发部与新加坡必威私人有限公司签订氧立得公司合同及章程,约定双方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其中万钧开发部以制造、生产氧气发生器和氧气发生剂的配方、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总计折合10万美元作为出资,新加坡必威私人有限公司以现金及设备总计10万美元作为出资;合同期满,氧立得公司应依法按账面净值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账面余值优先偿还债务及清算费用后,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后的一切实物、资产及权益归万钧开发部所有;合营期满后,万钧开发部提供给氧立得公司的技术工艺、配方、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全部由万钧开发部收回,新加坡必威私人有限公司不得使用;氧立得公司的期限为10年,其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1990年10月28日,万钧开发部与原告环球公司签订氧立得公司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约定氧立得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由新加坡必威私人有限公司变更为环球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氧立得公司有形或无形资产的非正常经营转移等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同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致函氧立得公司,同意该公司修改合营合同、章程及变更董事会人员的报告。

1996年3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针对万钧开发部与环球公司的合资争议案作出(96)贸仲裁字第0083号裁决书,裁决终止万钧开发部和环球公司之间的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合同,解散氧立得公司并对其进行清算。

1996年1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万钧技术开发部变更名称为北京麦拉克科技中心。

1999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氧立得公司核发的企合京总副字第00063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载明经营期限自1990年4月10日至2000年4月9日。

2000年10月27日,被告橡果公司与麦拉克中心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约定麦拉克中心同意将氧立得项目全部转让给橡果公司,包括氧立得的商标、专利、生产基地、生产工艺和销售渠道;橡果公司成立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氧立得产品的生产、宣传和销售;麦拉克中心负责协助橡果公司将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相关手续转移到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名下。

2000年10月31日,被告橡果公司与麦拉克中心签订氧立得项目转让备忘录,约定橡果公司成立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氧立得产品的生产、宣传和销售;麦拉克中心负责完成医疗器械两证的换证、认证工作;换证、认证工作完成后,由麦拉克中心和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共同办理两证及相关产品证明的变更工作,两证及相关产品证明由麦拉克中心名下变更到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名下。

2001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542522号及548181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变更登记手续,由万钧开发部变更为麦拉克中心,注册商标为氧立得的英文及图形、氧立得的图形。2001年12月10日,第542522号和548181号商标注册人由麦拉克中心变更为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6日,名称为便携式化学制氧器的第98200386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林旭变更为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17日,北京康乃克药业公司出具房屋使用证明,证明其同意将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西南部模板出租站南墙外的4.56亩租用土地、自建房屋、仓库及生活用房等转交给北京橡果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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