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再审证据的认定是刑事再审案件审理的关键,尤其是新证据的认定是再审和修改的法律条件之一。虽然《刑事再审案件审理(审理)具体规定》第19条、第21条和第23条规定了刑事再审证据的质证和认证,但地方法院具体认证的程序和方法不同。此外,中国目前没有证据法,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套统一的证明标准。在法庭实践中,法官一般根据一些理论解释或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确定证明标准,在掌握法庭质证质量的方法上存在差异。不同的法官对同一证据、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证明结果是很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为了谨慎起见,往往将再审新证据的鉴定阶段置于审判结束后的合议庭评审阶段。然而,这种认证过程容易引起合理怀疑,违反了程序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利于保证认证质量,提高认证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审理(审)的具体规定应从客观性、相关性、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刑事再审案件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和规则,根据再审新证据的特点,分析证据对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实质意义。《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原审被告人在押,经再审可以变更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执行原判后,可以取保候审刑事再审是对生效判决的再审,即本条所说的“在押原被告人”一般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逮捕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二)他们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允许提供取保候审和社会风险监控。“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审判而责令取保候审或者交付保证金,并予以追诉的一种强制方式。它只适用于下列情况:预审阶段以及因未被定罪而受审的人。在本案中,对正在服刑并可能被无罪释放的囚犯申请保释候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候审的规定。那么,如果正在服刑并可能被无罪释放的囚犯不能保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提交人认为,假释应当适用于正在服刑并可能被无罪释放的囚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假释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服刑期满后悔改的,适用于正在服刑的服刑人员,已经悔改,不再危害社会的。这也可以达到恢复被告人身自由的目的,被告人可能被无罪释放,并减少损失。根据一审程序,被告在再审中被宣告无罪后是否可以当庭释放
一审程序再审后被宣告无罪的被告是当庭释放还是判决生效后释放,在实践中存在差异。作者认为,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继续剥夺被宣告无罪的人身自由是不合理和非法的。因此,根据罪刑法定、无犯罪嫌疑的原则,对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法院应当予以释放,恢复其人身自由。当然,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的刑事嫌疑,并在法庭上表示将上诉,为了确保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准予被告人保释候审。法院受理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上诉。再审中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当事人请求增加后出现的共同犯罪人是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实践中的做法也非常不同。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上诉后,刑事部分在再审期间不能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在原审范围内确定,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审判;不起诉的,不得审判当事人请求增加后到场的共同犯罪人是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告知其在起诉期限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共同犯罪人在请求后到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等。再审时,如果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格,评估报告和评估函被确认无效,能否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
在2006年县法院审理的森林砍伐案件中,对原审事实的评估报告发现,由于其中一名评估员受到处罚,属于《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调查发现,证据来源是非法的,不能被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再审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无罪判决,还是应当将主要证据返还检察机关作为补充证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再审案件审理(试行)》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鉴定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返还检察机关补充证据,由于该评估报告的无效性只是形式要素上的缺陷,其实质性内容可以通过重新评估或评估予以确认,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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