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妙君交通肇事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11:56 130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妙君,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7年8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妙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颜妙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颜妙君无证驾驶浙J35402微型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大兴东路驶往该镇八塘长桥方向。17时20分许,途经金清文昌东路五丰村六区15号后门时,未注意对方向骑电动车的陈建军,致二车发生碰撞,陈建军受重伤。根据台公交路认字事故(2007)第005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颜妙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颜妙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也向受害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妙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金利、陈文彬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法医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被告人自首的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妙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能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妙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08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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