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根据《破产法》与《通知》有关规定的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在实施企业破产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机构
为了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落实,应当在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之下设立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安置工作机构接受清算组直接领导,并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安置工作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在破产审理期间,落实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开展职工转业培训,介绍职工重新就业,指导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对再就业难点进行重点帮助;制订并实施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分配方案。
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宣布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清算组解散时结束工作。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
1、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转让方式为主依法转移,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一般暂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四倍提取。
3、企业职工人数按截止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企业在册人员计算。但计算安置费时必须剔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人数。
4、安置费用主要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待安置期间有关促进就业的开支等。
5、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由破产企业安置工作机构根据在册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再就业难度等因素确定标准,一般人均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企业破产清偿结束后,根据清算组制订的安置费分配方案将一次性安置费分发给职工个人或其接收单位。
6、原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可先行垫付,并在安置费用中按实提取。
7、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安置费用仍不足的,按照破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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