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区国地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10%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30%以上获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5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还须有外接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8%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计算机系统、通讯、防盗、消防、维修养护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三级资质条件:
(一)有6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5%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八)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九条四级资质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3%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等级需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公司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复印件,公司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等复印件及其简历;
(五)物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聘用或调入材料等复印件;
(六)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材料;
(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包括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审查及对公司物业管理状况的审查,自接到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审查批准资质等级的公司,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进行年度审核(与公司资质证书年审同时进行),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没有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业主、住户可以拒交管理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公司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三)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六)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已经解除,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公司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公司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公司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年检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公司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年审合格的标准:
(一)持有资质证书的公司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二)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10%以下。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实登记的。
(三)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8次;收到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4次。
(四)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公司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公司,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3个月内申请重审,仍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逾期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资质证书手续;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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