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并购相关的商业机密保护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7:33:33 418 人看过

与并购无关的商业秘密应该自觉地保密,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并购过程中,因当事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并购失败的情况很多,同时鉴于商业秘密保护其自身的特殊性,让最少的人知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

公司并购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哪些

为了进行并购,目标企业通常会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提供信息,而这些信息中往往会包含企业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如技术秘密、销售策略、货源信息,财务报表等。由于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大部分并购是失败的;而且,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假并购手段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在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泄密。

1、分析并购意图

有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是面临破产倒闭,因此,为了解决资金、管理方式等问题,这些企业也迫切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并购以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利用竞争对手面临困境急于并购的心理,打着“企业并购”的幌子,进行虚假并购。由于其实际上并无收购意图,只是想获得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不对收购企业进行基本的调查、分析,往往会被骗取商业秘密,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企业应重视分析、辩别对方的并购意图,对不具有真实并购意图的企业,果断地拒绝并购。

2、签订保密协议

在并购过程中,目标企业需要向并购企业提交一系列资料,这些资料中一般会包括企业的财务帐簿、客户名单、货源信息等,尤其是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施的并购,一旦遇到恶意并购或并购失败情况,其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因此,在并购实施前,目标企业应要求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增加对方违约成本,减少泄密风险,并且有利于目标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3、拒绝提供与并购无关的商业秘密

在并购过程中,因当事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并购失败的情况很多,同时,鉴于商业秘密保护其自身的特殊性,让最少的人知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并购过程中,我们认为,凡是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都不应提供给并购企业。对于确需对技术秘密进行价值评估的,应直接将技术秘密提交给有关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对于经营秘密,能不提供的就不提供。

总之,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保护商业秘密,采取措施,防止泄密。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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