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14:32:14 417 人看过

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是: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一、缓刑期满后如何办理手续

缓刑期满后,司法所会组织进行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宣告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来主持的,按照规定进行。司法所会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相关的部门、人民群众代表、缓刑期满的人员所在的单位、缓刑期满的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缓刑期满的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人员,会宣布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需要再执行。县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缓刑期满的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此缓刑期满后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拿到发放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且送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减刑的程序规定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型有哪些

有下列种类:

1.管制。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2.缓刑。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3.假释。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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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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