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51:10 228 人看过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有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以连选连任,原董事在当选董事就任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经营成果投资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合并、分立方案,指定公司的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一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采用一票表决方式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各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务;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务,不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并提前向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关于会议的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例会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理由和主题;通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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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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