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分为哪几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9:10:48 215 人看过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仅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

被税务机关违法罚款处理的,被处罚的当事人发现被罚错,自己根本不属于征税的范围,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予抵扣或者退还的税费等就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可直接提起诉讼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原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七)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八)司法审查的原则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定可以撤销吗

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一定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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