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差价损失赔偿是违约责任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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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p>
<p>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p>
<p>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p>
<p>一、维修工程内容及要求</p>
<p>1、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p>
<p>2、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p>
<p>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p>
<p>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p>
<p>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p>
<p>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已维修工程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已维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并约定已维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p>
<p>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p>
<p>3、装修工程为2年;</p>
<p>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p>
<p>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p>
<p>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p>
<p>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p>
<p>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p>
<p>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p>
<p>(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p>
<p>1、由甲方工程师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及其签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p>
<p>2、现场确定施工范围核实工程量。</p>
<p>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质量标准。</p>
<p>5、负责各部门的关系协调。</p>
<p>(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p>
<p>1、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p>
<p>2、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p>
<p>3、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p>
<p>4每日完工后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干净。</p>
<p>四、维修计价及费用支付</p>
<p>维修按每处单独计价,费用由甲方会同物业参考市场行情进行共同定价,每月汇总后进行结算,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个月复查合格后支付。</p>
<p>五、维修费用</p>
<p>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p>
<p>六、违约责任</p>
<p>甲乙双方务必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违约,否则,</p>
<p>另一方有权利追求其违约责任,并处以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p>
<p>下列情况为违约:</p>
<p>1、不按规定的方案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质量低劣。</p>
<p>2、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p>
<p>3、现场管理混乱,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批评处罚。</p>
<p>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项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帐目后自行终止。</p>
<p>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签字):</p>
<p>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p>
<p>委托代理人(签字):</p>
<p>年   月  日             年  月  日</p>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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