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08:01:23 11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一、集体需要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要申请办理建设许可的证的。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民建房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城建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委会负责人、乡镇城建站负责人和国土所负责人、包村干部现场核定放线。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乡镇城建站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书,强化各方责任。

(三)各村应加强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建设要迅速劝阻,并立即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城建站、国土所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划建房的不予验收,不得换发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使用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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