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3〕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农业特产税全部改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是省委、省政府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确定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政策,合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政策,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目标任务是:对现行农业特产税全面改征农业税,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原则
(一)统一税制。对在本市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征农业税。
(二)减并税目。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食用菌税目和非机动船捕捞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
(三)降低税负。对农业特产品收入统一按农业税计征标准征收农业税。征收时,根据其收益情况,并本着从轻核定的原则,确定计征税额。对土地上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一律按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农业税计征标准征收农业税。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比照农业税计征标准实行定额征收。
(四)规范征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核定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税额,并落实到纳税人。对于通过加大农业特产品生产过程中资金、劳动等要素投入而增加的收益不增加税收。其税负调整与粮食作物农业税同步进行。税款征收全面实行到户管理,采取定时定点征收和纳税大厅相结合的方式。
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计征办法
(一)农村税费改革时,在已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的耕地(园地)上生产取得的特产品收入,统一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常产计算征收农业税。
(二)农村税费改革时,在未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的耕地(园地)上生产的茶叶、水果、蚕茧、大棚等设施农业取得的特产品收入,开挖鱼塘等养殖的水产品收入,统一按农业税计征方法核定计税面积,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计税标准征收农业税。
(三)利用非耕地、山坡地、山地等生产的茶叶、水果、蚕茧等园艺产品的农业税,参照当地同种产品收益或其历史收益情况,根据低于耕地(园地)税负的原则,依据面积核定年度征收税额,实行定额征收。
(四)自然水面养殖水产品的农业税,按养殖面积核定征收税额。精养的自然水面按当地同等农业税税负水平核定计征;粗养的自然水面按不高于精养自然水面的三分之一税负水平折算核定计征;放养的自然水面暂不征收农业税。
(五)原木、原竹产品的农业税,根据其种植面积以及正常年景砍伐、出售的数量、材质等,按不高于2002年实际征收农业特产税税额的三分之一税负水平折算核定征收。
(六)国营场圃特产品的农业税,由属地农税征收机关按照政策,核定计征。
四、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确定
(一)农村税费改革时,已纳入税改的计税面积,以核定的方案为准。
(二)未纳入税改的计税面积,按二轮土地承包的面积确定。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开垦增加的耕地,按现有面积据实确定,不能打折,对于地质较差的耕地,可以通过调整常年产量来平衡负担。
(三)调整核定的计税面积、计征税额须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精心部署,及时落实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03年全市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农业税夏征已为时不远,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调查测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将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在2003年农业税夏征前落实到户。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方案调查表》(附后)务必在6月10日前报市税改办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有关区县要通过深化配套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消化政策性减收形成的收支缺口,确保乡镇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方案调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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