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贷款,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所涉及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2、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3、发包方同意抵押。
一、荒山荒沟承包年限规定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非本村村民可以承包土地吗
非本村村民不可以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4、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末报政府批准的承包合同生效吗
承包合同如果办理登记后才生效的,未报政府批准登记,承包合同不生效,如果不需要登记的,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
74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备案有效吗?
297人看过
-
荒山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村土地承包协议;
307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能变吗,土地承包合同无期限怎么解除
34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407人看过
-
农村承包土地产权证可以贷款了吗
326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问题,村支书能承包土地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村支书符合承包条件,经过合法手续,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可以承包土地的。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约定补偿标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7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承包地被征收时,村组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承包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后由村组给承包人
-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纠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9土地合同纠纷就怎样引起的?一般来说土地纠纷是由下面两种原因引起的: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
-
农村承包承包合同的土地可以继承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24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