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是货到付款,但购货方(一般纳税人)由于资金紧张,要给我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答应给予相应的利息损失补偿。请问,我公司货款的利息损失补偿收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等。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利息损失补偿收入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的规定,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在开具时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名称为“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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