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予赔偿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里的“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涉及个人情感、利益等因素的行为。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属于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还是属于个人行为,不仅应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名义,而且还应考虑行为与职权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正确地判断其行为的属性。如果属于行为人个人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行政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且其故意行为是导致行政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和全部原因;二是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国家才不予赔偿。如果部分损害是受害人自己行为所致,部分损害是行政主体违法侵权行为所致,则国家应给予部分赔偿。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实践中,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意外事件、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而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不予赔偿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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