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律师的见解很细致,很周到,又进一步的细化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保险公司不是不当得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取得保险费,企业未变更合同的过错不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后果。所以,保险公司不存在因不当得利而返还的义务。
丛伟律师这段话认为社保是合法的,但我有不同的观点。我们仔细想一想保险合同的结构,我们就可以明白他们其实是一体三方的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保合同,是要职工,企业,社保基金,共同完成的。职工和企业建立合同关系,企业在再代表职工,同时企业也为职工,和社保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社保合同其实是职工和社保的合同,企业在其中只是起到一个媒介,一个中介的作用。尽管他也交纳企业应付的费用。但是如果职工和企业没有签署合同,这就中断了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也同时进一步的中断了职工和社保的关系。尽管企业和社保签署的合同是合法的,但他们所签署的合同都是关呼职工的,而这里职工却没有和企业签署任何合同关系。因此说缺失了职工的社保合同,无论企业和社保如何签署,这个合同最终还是无效的。因为无效,所以按照不当得利法,社保依然是不当得利者。所以我和社保依然同时具有不当得利性了。
2、对社保不当得利身份的确定。
再刚开始谈这个问题的时候,诸位律师一致认为我是不当得利者,我是应该返还多交的保费,这一点另我很委屈,也很失望。以前认为法律事务与我无关,很少关心过这方面的事情。所以对不当得利的问题理解的并不清楚,看到诸位律师的发言,才意识到律师们所言非虚了。但同时,我也看到,诸位律师一直在忽略我谈到的问题,我是要求主动退还多交纳的保费。我愿意退还多交纳的报费说明,但是我没有权利去退还多交纳的报费。因此我这个不当得利者,在不当得利形成的过程中是被动的,在返还的过程中也是无奈的(我并没有拿到一分可以自己自由应用的资金,我只是拿到了一份预期。社保的意义对一个群体来说是确定的,但对一个具体的个体来说却不是确定的。谁能确定某一个具体的个体可以绝对的活过60岁呢?企业多交纳的资金,经过社保基金的转嫁就变成了在当前不值一文的预期)。因此,我想洗刷不当得利的名声,只能以退费的方式来进行了,而这一点又是我所不愿意的。而对于这种无奈,当时所有回帖的律师都没有给与满意的答复,只在强调不当得利的问题,都在强调我要退费,却没有人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因为这个事件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就不得不逼迫自己深入考虑这个问题的不合理性了。这才有了认为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性的问题了。从这一点,我认为,诸位律师身上可能存在着一种惯性思维,同时保险公司的非退费已经潜移默化的形成了一种合理合法的,超越一切的强硬行为。社保的这种强硬形象已经形成一种定式在影响着大家的思维。对于这样的定势,我认为这是一种强大的势力在作用,即使法律的威严也难以撼动了。
因此这里就有了一点疑问,民法和保险法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民法能否确定社保基金的不当得利身份,一个社会机构以民法来判断,是否具有不当得利身份?(我对法律了解不深,对民法和保险法见解不多,因此搞不清楚了)现在网上查阅的资料不当得利都是针对个人而言。而不是针对一种集体性的国家性的机构。
因此觉得能否确定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身份,我感觉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不知道以各位律师的专业性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了,如果不能确定社保基金的不当得利身份,那么我还是本官司的唯一不当得利者,不管我多么的委屈,多么的无奈,我也只有规规矩矩的将他人的损失转嫁到我的身上了。
3、关于本企业现金索赔的不合理性的继续探讨。
企业多交纳的保费现金经过社保基金的转嫁就变成了一种预期,最终我所拥有的不当得利的只是一种预期了。因此及时社保不能确定不当得利身份,不能返还企业保费,我要不得不返还这种不当得利,也不能以现金的方式来返还,只能以预期的形式来返还了。
因此企业向我提出以现金的形式来返还,这是不合理的方式。如果企业坚持以现金的形式来返还。那么企业的行为,就如沈炎斌律师所言,我因为不当得利而造成新的损失了。根据实际情况,企业的现金返还就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为在交纳商业保险后,我无力承担现有的资金返还了。
4、关于本事件的综合认识。
本事件的归结是社保基金的不当得利身份是否确实的问题。因为只有确立了社保基金不当得利身份,才能从法律上让企业敢于去向社保基金讨公道了,才能把这个事件圆满的处理好。
但是我们就目前情况来看,即使我们确定了社保基金不当得利身份,原单位也仍不敢和社保公司打官司讨还回自己多交纳的保费。因为原单位对于社保基金来说是弱势的,原单位至今还拖欠着社保基金大笔的保费。就目前原单位情况来看,原单位是不可能将这笔拖欠保费交纳完毕的。因为这笔费用对原单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企业如果敢于向社保公司讨要多余保费,那么原单位就会把自己处在难堪的地方,因为这个原因。原单位只好向我讨要多交纳的费用,于是引发出了上述一系列的问题。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难度是巨大的。
我和企业社保公司的纠纷的背景,其实是一个难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了。也就是这个背景造成了某些律师认为此案是复杂的原因了。
《保险法》出台了但《社会保险法》还是出不了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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